法学是否属于科学及其底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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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xing0gong 于 2024-03-21 17:55:22

在西方的法学与立法界,这个问题不会引起关注。因为法学是不是科学的讨论不会有实质意义。但在中国,这代表两种价值观的根本性的是非争议。对新中国法制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建国之初废除民国法律后,中国师承苏联法律,有浓厚的苏联色彩。文革的结束对中国法制有划时代意义。我们陆续公布三大实体法和与之相应的三大诉讼法。此后我们基本完成了中国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不是闭门造车凭空产生。与之前师承苏联不同,我们师承了社会基本价值观完全不同,甚至对立的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必须承认,在绝大多数社会活动中,中国的法律制度为我们几十年的改开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法律秩序,对中国的改开是正面意义的。但是因此就能够结论中国法学具有科学性,和西方法学同样具有普适性吗?

一种文明和属于该文明的一个国家,其基本法律观念建立在该文明的底层价值观上,包括该文明的主流宗教信仰,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因此从逻辑上说,属于不同文明的基本法律观念并不当然应该相同。如果以上说的是对的,中国的法律,立法以及在此之上的中国法学是不是属于科学范畴呢?答案就不言而喻了。即西方法学不是科学,没有普适性。中国法学不是科学,也没有普适性。

为什么中国法学界和立法界有强烈的呼声,竭力主张法学属于科学呢?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延伸到其他领域。比如,为什么经济学属于科学呢?为什么教育理论属于科学呢?为什么美国的价值观属于科学呢?为什么这些混账东西迫不及待要求中国老百姓接受这些东西的科学性和普适性呢?这当然是为了洗脑。为了在中国颜色革命提供理论依据。我们的一位甚至不止一位总理已经接受了这种洗脑。这就是我昨天推荐华师大副教授文章的原因。他敢于面对学界泰斗,面对他的诸位恩师提出与之不同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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