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三T。广女告父与LV民事诉讼根本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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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xing0gong 于 2026-07-21 10:36:58
前者的裁判有严重法律瑕疵,且并非出自法官裁量权之内。后者则确实是在裁量权内的裁判。首先前者越过刑事诉讼孤证不定案的红线。无论少女是否翻供,该案都应该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但是如我所说,在刑事诉讼中这两种情况都是极低概率的情况。更大的概率是父亲被冤判无期徒刑。其次,所谓“非亲历不可知”规则不是法定规则,而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强奸案取证困难的潜规则。如我和AI辩经斗嘴所说,该潜规则的本质是举证责任倒置。性质属于违法裁判。“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定的一般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是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比如高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有证明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而强奸案并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例外情形。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规定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LV的侵权诉讼案裁判引起公众舆论的强烈反对。因为该裁判在法官裁量权的权限之内,所以公众可以骂但不可告。公众可以骂法官,骂LV,骂LV聘用的中国中国律师团队。但是你不能起诉他们。原因在于法官依法办案,律师依法辩护,LV依法维权。公众对依法判决的结果不认同,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当承担责任后果的不是公众而是法律。如果社会公众可以替换成人民这个政治主体的话,很明显依法办案不被人民所认同,需要改变的法律而不是人民。因为我们的国体性质使然。最高法可以借这次机会,调整商标权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与公众利益之间的权利义务。出台一条相关司法解释即可。至于LV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诉讼,那算不上对国知局行政执法权的严重挑衅。因为商标局是国知局的下属单位,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所以对商标局的商标注册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必然是国知局。这是制度的规定,并不涉及挑衅国知局的行政权。每年这种诉讼有上万起,国知局本来就对此习以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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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解释解释。 xing0gong (706字节)
07/21 14 03:13 (10387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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